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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杏功效与作用

郯城县加强银杏古树大树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

来源:www.yinxing.net 访问量:2914 时间:2016-10-30 00:17:31

       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关于印发《郯城县加强银杏古树大树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     (郯政办发[2007] 109号,20071231日印发)
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直有关部门,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:

  现将《郯城县加强银杏古树大树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 

 

    郯城县加强银杏古树大树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

 

第一条 银杏是我县的特色优势产业,是我县的县树,在增加群众收入,提高郯城知名度, 改善招商引资环境,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。为切实保护我县银杏古树资源,促进银杏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森林法》、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》、《城市绿化条例》、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《<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和国家林业局《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 结合我县实际,制订本规定。

第二条银杏古树是指树龄百年以上银杏树木,大树是指胸径25(含25)厘米以上的定植银杏树木。

第三条县政府统一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、城市绿化管理部门、文物保护部门对银杏古树、银杏大树资源进行调查认定,对认定的银杏古树进行统一登记、编号造册、建立档案,设置明显的标志,便于识别和保护。

第四条认真落实银杏古树产权,做好确权发证工作。对农户宅院、宅旁隙地和属于个人的银杏树,继续坚持“谁栽谁有”、“地随树走”的原则,树权永远归个人,并确权发证,允许继承。林网银杏、间作银杏和银杏片林,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,明晰所有权。凡在承包地进行银杏种植的,承包期应保持相对稳定,不得随意终止合同,单方终止合同的,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;承包期满的,由原承包户优先续包,原承包户不愿继续承包的,可以对树木折价转包给他人,但无论何人承包,都不准毁坏银杏古树。

第五条村集体所有的银杏古树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,不得随意转让、私自采挖、出售或变更银杏林木的所有权,确需采挖或变更银杏林木所有权的,必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、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。严禁以村庄规划、园区建设、水利建设工程等为由,集体申办林木采伐(挖) 许可证,强迫群众挖树。

第六条通过认定的古银杏树一律不准采挖;森林公园、名胜古迹、革命纪念地、生态公益林内的古银杏树、银杏大树等严禁采挖;有争议的银杏树木严禁采挖;其他需要保护和不宜采挖的银杏树木严禁采挖。绿色通道等重点绿化工程、农田林网等定植的银杏树木及城镇乡村四旁散生银杏树木(胸径25 cm以上)不得采挖(或移植),确需采挖(或移植)的,必须在有利于保护银杏林木、林地资源的前提下,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树木采挖手续。

第七条 办理银杏树木采伐(挖)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材料:

1.树木所有权人(或单位)提出的有关采挖目的、地点、数量、编号、树龄、采挖方式和更新措施的书面报告及《林木采伐(挖)申请书》。属集体所有的银杏树木必须提交村民会议通过的会议决议;

2.树木权属证明;

3.有关单位出具的需采挖银杏树木的证明材料;

4.林地植被恢复措施;

5.树木采挖作业设计文件;

6.其他需提交的材料。

第八条 办理银杏树木采挖许可证的程序:

1.申请单位(人)向所在乡镇林业站提交有关材料;

2.乡镇林业站现场核查,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,签署意见后,由林业站统一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;

3.林业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实地调查,填写调查表,制作采挖设计书和位置图,报林业局审批;符合条件的签发《林木采伐(挖)许可证》。

第九条 实行“两证一卡”制度。凡经营、运输银杏树木的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, 持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,实行凭证经营、凭证运输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银杏树木。采挖树木需要出县运输的,必须持采伐许可证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,实行凭证运输。对从县境外入境的银杏树木需再次出县外运的,须持起运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或植物检疫证。

第十条 申请采挖、运输银杏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、植被保护措施,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。

第十一条加强宣传,努力提高全民保护银杏古树意识。将银杏古树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,列入社会文化发展规划,加强宣传教育工作。重点宣传全面提高银杏古树的重要意义,保护管理古树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结合农村的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宣传。要把经常性的宣传与重点时期的宣传结合起来,利用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媒介,开辟专栏,将银杏古树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。

第十二条 落实保护银杏古树责任。对银杏古树实行统一管理,层层落实管护责任。由专门机构负责对银杏古树进行保护与管理,按照银杏古树的权属,确定各管护责任单位、责任人, 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,落实管护措施。对变更银杏古树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,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。当银杏树出现病虫害或受到潜在人为破坏时,责任人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,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三条广开渠道,加大对银杏古树保护资金的投入。保护银杏古树是一项公益性事业, 由县、乡财政共同负担,建立银杏古树保护、管理基金。

第十四条 加强法制建设,依法保护好我县银杏古树资源。

1.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银杏古树木的,根据树木权属分别按《森林法》第39条、国家林业局林资发[2003] 41号文件中关于盗伐、滥伐之规定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;

2.对于毁坏古银杏树木的,按《森林法》第44条规定给予处罚;

3.凡收购明知是盗挖、滥挖的银杏古树木的,按《森林法》第43条、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 第40条和林资发[2003] 41号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
4.无木材运输证运输银杏树木出县境的,按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44条规定给予处罚;

5.对盗挖、滥挖银杏树木造成林地破坏或改变林地用途的,按照《刑法》、《森林法》、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林地管理规定,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。

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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